为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现场核查工作行为,结合上海专员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到被监管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的工作。包括:
(一)在审核审批过程中,为核实被审单位上报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而进行的现场核查;
(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根据发现的线索或情况,需要开展的现场核查;
(三)根据财政部授权进行的现场核查(由我办下发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项目);
(四)为了确定专项检查对象进行的现场核查;
(五)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
二、现场核查工作原则
(一)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办事、规范行为、实事求是、促进管理的原则。
(二)现场核查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三)现场核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上海专员办廉政防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在选户环节,选择或排除特定对象进行核查,以达到某种目的,严禁在现场核查环节违规“加水”或“放水”,以权谋私;严禁在处理环节,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偏重或便轻,收受好处故意“放水”;严禁在整改落实环节,受特定利益影响,督促落实处理决定不积极,授意核查对象避重就轻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或故意隐瞒对方整改情况等。
三、现场核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现场核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外出开展现场核查时间超过15天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设置廉政监督员。
(二)开展现场核查前应向被核查单位送达《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一)。
(三)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填制《现场核查工作底稿》(附件二),收集相关凭证资料,进行取证,并要求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和有关凭证资料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附件三)。《现场核查工作报告》内容简洁明了,应当包括:核查事由、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内容和核查结论。
(五)现场核查作为日常监管的一种方式,不启动内部审理程序,原则上不征求被核查单位意见。
(六)核查处室应根据核查情况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专项汇报”栏提交至办领导审定。同时,核查处室应向办分管领导汇报现场核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办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启动处理程序。
1.被核查单位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务核算、审计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核算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的,核查处室拟定签报予以约谈,并整理完成《约谈记录单》(附件四)。
2.被核查单位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务核算、审计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个别差错、情节较轻的,下发《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五)。
3.被核查单位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务核算、审计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错、后果严重的,按照《上海专员办财政检查、审理、复核、处理“四分离”暂行办法》(财驻沪监[2008]139号)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检查。
4.被核查单位存在不属于专员办监督职责的问题,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53 号)的有关规定,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四、现场核查后续工作
(一)跟踪监督工作。核查处室要做好被核查单位落实整改情况的事后跟踪和监督工作,要求已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及相关凭证。
(二)立卷归档工作。《现场核查工作报告》、《现场核查工作底稿》、《约谈记录单》、《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由核查处室按照《上海专员办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财驻沪监[2006]153号)的要求收集归档并自行保管,同时接受办公室的档案检查,现场核查材料的存档期为五年。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办印发的《上海专员办现场核查工作暂行办法》(财驻沪监【2011】6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二:现场核查工作底稿
附件三: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场核查工作报告
附件四:约谈记录单
附件五: 现场核查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