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驻沪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97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驻沪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银行账户年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银行账户年检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在上报本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前,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对本单位经批准但目前还尚未向我办办理备案的银行账户,应在年底前抓紧备案;对发现存在漏报的银行账户,应立即向我办办理补报手续。
二、及时、完整上报银行账户年检资料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财库[2004]1号文件规定,就本单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1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光盘,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办。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2015年度银行账户资料,我办将进行全面审核,并开展现场重点抽查,对年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单位地址:上海市永福路248号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业务二处 64332211-2508 李 江
业务三处 64332211-4803 王 颖
业务四处 64332211-4401 倪炎班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