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的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千瓦时。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用电量的计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缴纳,并确保资金应缴尽缴,及时入库。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