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部党组关于全面推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增设综合监管处的通知》(财人[2012]3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地区和上海专员办的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于近日增设上海专员办综合监管处,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综合监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就地开展在沪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促进基层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事项管理。主要牵头和负责中央在沪行政和参公单位的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职责:(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产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收付审核和监督检查;(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年检和监督检查;(五)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六)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政策调研和政策咨询工作;(八)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二、 综合监管处人员构成:
处室负责人:李名震副处长
处室成员:王颖、吕晓平、张黎隽、秦闻、任栋
三、 联系电话:021—64332211(转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