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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互联网企业管理现状对传统监管体制提出挑战

  互联网企业是目前新兴产业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该行业企业管理现状与我国以法人为基本监管单位的监管体制的矛盾,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是行业牌照管理制度被悬空。我国在部分行业对境外投资者设置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合规投资者的甄别主要是以资本为纽带,以相关企业的最终股东是否为外资来判别,并不“穿透”到通过协议实现的实际控制人。互联网企业通常就以协议控制的公司为申请主体获得行业准入牌照,但实际运营却是在集团内统一进行。集团内部按照业务模块管理,业务开展、后勤支持等均不以所属公司进行区分,而是以工作职能划分,法人主体间的界限在集团内部管理中完全淡化。监管机构仅对取得牌照的子公司实施监管,行政监管效果无法保障。 

  二是税政管理面临考验。目前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体制,是以传统生产经营地、机构所在地等具体物理地址,确定特定税收政策,确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企业管理、实际运维、技术研发、服务器设置均可以分布在不同的地域。这种广泛性带来的生产经营地虚化,很可能会使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如制定原意那样为中西部地区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发展,而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经济活动那样准确判定其生产经营地并行使管辖权,导致税源管理措施失灵。 

  三是集团费用难以准确分摊。由于互联网企业内部对于以法人为单位的结构意识淡薄,界限模糊,在集团层面进行统一会计核算时,费用在各个法人间分摊准确度较低,导致在以法人为基本征管单位的税收征管中,难以认定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费用。如,企业员工的工作范围并不根据法人架构区分,归属于哪个公司的费用仅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方有关,与实际提供服务的主体难以匹配。 

  四是单体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特点,改变了以往由单体公司进行层层合并、形成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流程,而是所有期后调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均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因此,合并层面不存在的问题,一旦以法人单位进行分割则问题立显。如企业对于合并调整均未考虑如何在单体公司落实,一些集团内多家公司发生的费用,仅在一家公司账上进行调整。 

  面对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建议加强政府监管。一是尽快明确对于VIE架构的监管态度,对于此类绕开对外资禁入行业管制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认定出台相关意见;二是深入研究传统监管方式中不再适应于互联网企业等新经济模式的环节,及时明确生产经营地等税政管理基本概念的新定义;三是加强行业重点监管,关注境外上市公司的合并报告与国内单体报表间的差异,以培育新经济业态为目标,提前识别行业的潜在风险和监管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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