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卷烟市场变化较大,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全国烟叶库存居高不下,“去库存”成为当前推进烟叶生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结合烟草企业库存烟叶专项清产核资审核情况,建议从“建长效、补短板、明税收”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烟叶库存管理,不断提升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质效。
推动建立健全库存烟叶核销的长效机制和操作规范。近年来,全国烟叶库存保持高位运行,给烟草企业的仓储维护、资金运转和烟叶品质保证等方面带来了较大压力,“去库存”成为烟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方面和亟待破解的一个难题。为进一步改进烟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库存烟叶核销的长效机制和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烟叶核销的前提条件、技术标准、方式方法、内控流程、审核环节等要素,以不断丰富烟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手段,减少烟叶库存的长期积累并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推动建立健全烟叶仓储年限质量变化判定的行业技术标准。烟草作为一种农产品属性的经济作物,随着仓储存放时间的增加,质量难免出现波动或下降。目前,烟草行业对烟草原料质量优劣判定更多的是通过主观的抽吸评价,以具体的理化指标定性定量评价的标准或方法较少,存在一定的短板。建议烟草行业借鉴其他农产品作物在仓储时间与质量变化关系上判定的成熟方法和经验,形成较为明确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加强对卷烟工业企业在烟叶合理储备、烟叶质量保管、烟叶最佳质量期使用等方面的有效引导。
进一步明确库存烟叶核销损失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政策。一是明确烟叶核销损失是否为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了解,不同地区对库存烟叶核销损失是否为非正常损失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定。有的地区将其认定为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核销损失总额不包含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有的地区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核销损失总额则包含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上述两种认定方式直接关系到核销损失总额的确认,且差异较大,建议进一步明确烟叶核销损失的性质。二是明确烟叶核销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烟草企业购进的原烟适用13%的进项税率,购进的成品片烟适用17%的进项税率,委托加工烟叶统一适用17%的进项税率。由于烟草企业购进及委托加工的烟叶数量巨大、形态不一,核销的库存烟叶的进项税额难以一一厘清并归集汇总。如果将库存烟叶核销损失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则建议进一步明确所涉及的进项税转出额的确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