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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关于做好宣传文化企业2016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驻沪监〔2017〕130号

  各宣传文化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等文件要求,我办编制了2016年度初次申报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和2016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先征后退申报材料清单,请各宣传文化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材料,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专员办关于2016年度初次申报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2.2016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材料清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2017年7月5日

  上海专员办关于2016年度初次申报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2016年度申报工作已于近日启动。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等文件要求,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的文化出版企业需进行资格认定。现将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企业范围

  1.符合财税[2013]87号文规定条件。

  2.2016年度已缴纳增值税。

  3.初次申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二、认定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含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退税所属期限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退税所属时期刊物实样;

  6.情况说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如主办或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纳税主体与申报主体不符等)。

  请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的文化出版企业,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申请认定材料交至各所在区税务局,转交区财政局备案后送交财政部上海专员办。

  财政部上海专办于8月10日前将认定结果通知所在区财政、税务局并告知有关企业,通过认定的企业即进入退税申报程序,按照《2016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退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区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联系人: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徐永红 64332211*3503

  

  2016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退税“先征后退”申报材料清单

  1.增值税退税申报资料清单。

  2.上海市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申请报告。

  3.退税审核表(电子数据录入介质),请核对、更新软件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软件中的企业账户为退税账户。需要下载电子版“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软件并填写好其中各项数据,下载网址电询010-62651128、62651182*838(北京中科达奥软件有限公司)。

  4.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表,仅上交电子版

  5.国家级项目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表,一式五份。

  6.退税、退库核批承办稿。

  7.企业纳税分月明细表。

  8.分月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9.申报人被查补税款及罚款和滞纳金缴库凭证复印件,若无查补税款及罚款和滞纳金的情况,请说明。

  10.各月全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全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等。

  11.企业退税项目分月销售明细表。

  12.宣传文化企业分月进项明细计算表。

  13.退税所属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明细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1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5.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1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无,请说明。

  17.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基本信息表,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上交区财税汇总。请与“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软件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核对。

  18.历次申报企业需提供图书复印件、报刊若干份。图书类抽样提供3-5本图书的封面、具有书号等信息的扉页或封底的复印件。日报抽样提供连续的3-5天报纸;周报、周刊、半月刊抽样提供连续1个月的报刊;月刊、双月刊抽样提供1次刊物。(提供的各类刊物必须属于2016年度,具体月份不定。)

  19.《税务稽查结论》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若无《税务稽查结论》,可由基层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20.申报人发生股权变动等事项,应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凡是涉及出版许可证上相关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新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除电子版(下划线标出)外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所有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数据)后,送交所在区税务局受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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