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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银行账户审批具体操作规则>的通知》(财驻沪监字[2004]第39号)。
  二、银行账户审批
  1、审批范围
  中央各部门所属驻沪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驻沪事业单位,驻沪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驻沪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2、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开立银行账户要求我办进行审核的有关申请报告。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3)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并盖上本单位和中央主管部门(若经授权可由二级主管部门代签)印章。
  (4)基本存款户所需材料: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基本建设户所需资料:基建立项的批复文件,若该基建项目已竣工决算,不再受理。
  (6)收入汇缴户所需资料:批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
  (7)房改类账户所需资料: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批复文件。
  (8)外汇类账户所需资料:有权拥有、使用外汇的批复文件。
  (9)党费工会账户所需资料: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若上述两项资料确实找不到,请提供地方总工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总工会)签章。
  (10)拟作保留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11)撤销银行账户的销户凭证及相关的资金转账凭证。
  (12)其他账户所需资料:财政部批准开设该账户的批复文件。
  3、操作规程
  本办按照“电子数据审核-资料审核-领导签发-统一汇总留存-建立帐户审批台帐”的程序,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并对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本办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三、银行账户备案
  1、备案范围
  驻沪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备案:
  (1)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备案;
  (2)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后开立备案;
  (3)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备案;
  (4)银行账户变更事项备案;
  (5)驻沪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6)驻沪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7)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8)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2、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提供备案表,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
  (2)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开户备案)、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账户变更证明材料(适用于账户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变更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3)电子数据(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导出的《备案表》数据)。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要电子数据。
  四、银行账户年检
  1、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等资料报送我办。具体应报送资料:     《200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数据软盘(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二期软件提供);中央预算单位200X年度资产负债表;同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年检申请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予以书面说明:(1)超出财政部财库[2002]48号和财库[2004]1号文规定适用范围管理的账户;(2)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的账户;(3)擅自改变用途的账户;(4)逾期使用的账户;(5)出借、出租的账户;(6)未按规定报备案的账户;(7)存在其他有违规问题的账户。
  2、操作规程
  (1)每年2月1日起至4月15日实施年检审核。4月30日前,送达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6月1日前,编制年检审核情况汇总表及报告,上报财政部。
  (2)我办按照“电子数据审核--资料审核--年检抽查--《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签发--建立年检审核台账并汇总上报”的程序完成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工作。同时,我办将根据账户年检情况,不定期安排对预算单位账户的现场抽查。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1、国税、海关、海事局、海洋局等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由一处负责;
  岗位责任人:俞惠丽
  联系电话:021-64332211-3501
  2、气象、地震、农林、水利、教育等部门所属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由二处负责;
  岗位责任人:王颖、张黎隽、高慧华、孙瑾
  联系电话:021-64332211-2503、2506、2501、2502
  3、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华东电力监管局等所属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由三处负责;
  岗位责任人:汪平
  联系电话:021-64332211-1103
  4、人民银行、三会派出机构等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由四处负责;
  岗位责任人:张伟领、周春雷
  联系电话:021-64332211-4401、440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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