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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通知印发);
2、《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3]45号通知印发);
3、《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财驻沪监字[2005]第17号)。
二、审核范围
驻沪中央预算单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报我办审核:
1、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三、申请用款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2、年度财政预算的批复。
3、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
4、发票的复印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专员办的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5、各业务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要求用款申请单位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必要单证,支付预付工程款时,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时,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时,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等。上述所列1、2资料在第一次申请时报送。
四、操作规程
1、各业务处收到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首先由初审人员进行审核,按项目填写《用款申请专员办审核意见表》,区分不同情况签署意见。
2、经办人提出意见后送复审人员复核;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审核的上报数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核实后在意见表中的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转处长审核;处长审核无误后,报办领导审定。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1、海关、海事局等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由一处负责审核;
岗位责任人:秦闻、陈嘉平
联系电话:021-64332211-3506、3509
2、水利、交通、气象、地震、农林等部门所属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由二处负责审核;
岗位责任人:高慧华、孙瑾、张黎隽
联系电话:021-64332211-2501、2502、2506
3、中国华东电力监管局等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由三处负责审核;
岗位责任人:汪平
联系电话:021-64332211-1103
4、人民银行、农发行、三会派出机构等所属驻沪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由四处负责审核
岗位责任人:张伟领、周春雷
联系电话:021-64332211-4401、440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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