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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一般增值税退库审批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通知印发)。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申请;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其中:(1)申请单位采用一般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解缴税款的,需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申请单位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需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和税款所入国库加盖印章。(3)申请单位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6、退税项目销售登记表;
7、退税期内退税和非退税项目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表;
8、申请退付税款所属期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以及经税务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审批部门审批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操作规程
1、申请。相关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办理退税的,直接向纳税地的初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2、受理和初审。上海市财政局为一般增值税退税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确认受理申报单位的退税申报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签署初审意见;
3、审批。上海专员办接受初审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向申报人制发《关于同意退付一般增值税的批复》或《关于不予退付一般增值税的批复》,抄送初审部门和相关国库;
4、退付。初审部门接到上海专员办的批文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直接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付事宜。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陈嘉平、秦闻
联系电话:021-64332211-3509、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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