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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退库审批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
  二、退税审批范围
  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除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
  三、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退库申请报告;
  2、经初审同意的申报审核表(表式附后);
  3、所得税款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与申请退付所得税相关的其他资料。
  四、操作规程
  1、申请。由符合先征后退所得税条件的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本办提出退库申请。
  2、初审。申请先征后退的所得税涉及到退市、县、乡级财政收入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申请先征后退的所得税涉及到省级财政收入的,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
  3、审批。本办接受退库资料后,资料齐全的,在一周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涉及退市级财政收入的,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下发批准通知书(分别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国库)并开具“收入退还书”。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洪军
  联系电话:021-643322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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