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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
2、《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财监[2003]97号通知印发);
3、《关于上报<上海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审审核操作实施细则>的报告》(财驻沪监字[2004]第28号)。
二、审核范围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在沪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均属上海专员办预案审核范围。预案审核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包括财企(2000)631号文、财企(2001)175号文、财防(2002)68号文、财企(2003)176号等文件为破产费用测算的具体依据。具体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职工人数,移交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资产变现,拖欠事项,财政部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和人员档案。
2、上海市统计局出具的上年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
4、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5、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等。
6、关闭破产企业资产类项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表等。
7、军工离退休人员发放行龄津贴的证明材料。
8、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9、兵器工业企业中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的处理方案。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操作规程
1、申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有关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本办。
2、审核。我办在收到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一般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为了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受理、复审、审核认定的程序,分别成立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初审小组、复审小组和终审小组。
(1)初审。对企业申报的预案进行审核,查看预案中填报和预测的数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实地审核,运用查账、核对、比较、分析复核、盘点、询问等方法,对企业有关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实物资产进行核查,确保预案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以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明细账表年末数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做好审核记录工作,对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复印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审核材料。
(2)复审。在听取初审小组的汇报后,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确定,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意见上报终审小组。
(3)终审。对相关处上报的复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终审意见后交相关处按照财政部财企(2001)660号文件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对于核增或核减的人员、费用等,应附书面说明),并加盖专员办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三处
岗位责任人:杨正平、施惠丽
联系电话:021-64332211-110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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