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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
  2、《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
  3、《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通知印发)。
  4、《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第26号令颁发)。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通知印发)。
  二、申报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储备任务、收储计划、调出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等文件。
  2、承储、代储单位购销国家储备商品的合同,国家储备商品入库或出库数量的验收单据等资料。
  3、承储、代储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国家储备商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4、承储、代储单位银行贷款利息结息单。
  5、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进、出、存统计表。
  6、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利息和费用补贴申报表。
  三、操作规程
  1、申报。由各承储、代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储备商品的情况资料报送本办。
  2、审核。本办按照“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签”的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单位所报材料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现场抽查。本办根据审核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申报单位储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对本办审核提出的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调整意见,申报单位如没有异议,应立即调整申报材料;如有异议,须将双方意见同时上报,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处理。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二处
  岗位责任人:倪炎班
  联系电话:021-64332211-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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