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通知印发); 2、《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45号通知印发); 3、《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央财政直接拨付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沪监字[2004]第74号)。 二、审核范围 上海市境内下列交通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应报我办审核: 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交通项目。其中,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 航电枢纽、重点港口、重点码头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一)申请单位 重点项目的申请单位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项目的申请单位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申请依据 交通部转复的经财政部批准的按项目编报的年度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各类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申请时间 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交通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附件1),直接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一般项目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于每季5日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 (四)申请资料 1、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法人单位在报送《上海市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开工通知书、年度投资计划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3)经监理签认的项目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4)本年度投资计划中其他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单等,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上述所列(1)、(2)资料在第一次申请时报送。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上海市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开工通知书、年度投资计划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3)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进度表。 (4)本年度投资计划中其他资金到位的银行进账单等,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上述所列(1)、(2)资料在第一次申请时报送。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按一般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上海市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汇总填报《上海市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收款人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四、交通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核 (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预 算、工程进度、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结合上海市建设项目等情况提出同意申请金额,填写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附件2)附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送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主要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具体如下: (1)重点项目 审核项目是否列入财政预算;是否已履行基建程序;项目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是否经过监理签认;项目其他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和时间到位并投入使用,是否与申请使用的交通专项资金配比等。 (2)一般项目 审核项目是否列入财政预算;是否已履行基建程序;项目工程进度是否经过监理签认;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到位。 (二)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收到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报送的汇总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预算、工程进度、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并交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报交通部。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专员办二处 岗位责任人:支欣 联系电话:021-64332211-2509
附件2